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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院长的话音一落,旁听席位上一名身着制服的中年人便站起身来。
只见他简单地介绍了一下自己,然后便开口说道:
“由于警情并不是在第一现场报的,当天我们接到指挥中心的指派后,首先赶到了医院,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。”
“据双方当事人称,事发时间应该是两个小时以前。”
“根据办案程序规定,我们随后带领当事人对现场进行了复查,涉事现场路面并无刹车及撞击痕迹。”
“紧接着我们对涉事车辆进行了技术勘察,也未发现撞击、刮擦痕迹。”
“根据伤者的描述,我们于当天下午五时许,又对涉事车辆进行了生物检材提取,也未在涉事车辆上发现与原告有关联的生物痕迹。”
“由于事发路段并无监控设施,事后我们走访了目击证人,但都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,据此我们作出了无法查清事故成因的证明。”
该名执法人员说完后,众人也是纷纷点头。
现场没有痕迹,车上也没有痕迹,甚至警方还作了生物检材提取,也没有相关的联系,那么基本上就可以确定车辆与原告并无接触!
但是无接触并不代表不能发生事故!
或者说当时车速较慢,只是轻微的刮擦,又或者原告只是被车辆吓到了,也有可能造成摔倒,这些也不能被排除!
但是原告坚称被对方撞了,这一点在警方的笔录中很明确!
所以警方也只能作出无法查清原因的认定了。
其实林川也早就发现了这点!
如果原告不是多次在笔录上称自己是被车撞了,林川还真的不敢轻易为王家强代理!
既然你自己把自己的路给堵死了,那么接下来就承担败诉的后果吧!
……
在执法人员陈述之后,原、被告双方当事人,也相继再次陈述了当时的情形。
双方的话依旧是老样子,和庭审时基本一致,众人也无法判断双方的真伪。
接下来张院长便宣布道:
“下面由案件一审的审判长暨承办人陈述判决结果的理由。”
汪杰听到让自己陈述,便紧张地站了起来。
这个案件已经在他的脑海里过了不止一遍,该完善的地方,他已经进行了再次完善。
不过今天这种阵仗,他的心里还是没底!
毕竟有陈老这种级别的人物在场,他自己的那些手段完全不中看!
但是此时全场的目光都集中在他身上,汪杰只能强撑着深呼吸了几次,然后开口道:
“作出这个结果的理由如下:众所周知,我们在被撞后摔倒时,第一反应就是回头确定自己是被什么撞的,这也是人的本能反应!”
“在本案中,虽然被告一直否认自己撞人,但是从庭审情况以及双方的证据进行分析,我认为双方相撞的可能性极大!”
“被告在庭审时以及今天仍旧辩称自己是在助人为乐,但是根据全案的证据我们可以发现,被告的说法以及做法并不符合生活经验!”
“说句不负责任的话,假如你真的没有撞到人,那么你完全可以不予理会,甚至可以自行离开!”
“或者是帮助联系120进行救治,又或者联系对方的家人送其就医?”
“然而被告并没有这么做,而是不仅将送对方到医院,然后又垫付了医疗费,这种行为逻辑就明显不符合常理!”
“你们素未相识,并且你坚称自己没有撞人,你为什么要送对方到医院?为什么还垫付了医疗费?”
“这些行为符合生活常识吗?符合行为逻辑吗?”
“我们可以假定一个情景,就说你是在做好事,那么根据日常经验,伤者的家人到达医院以后,你完全可以讲出事实经过嘛!实在不行,你也可以直接报警嘛!”
“但是被告并未这样做,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……”
“所以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,我倾向于双方发生了刮擦事故!”
汪杰说完后,众人再次陷入了沉思。
只有原告吴一良此时一脸笑意!
他自己都没有想到,审判长竟然有理有据地给自己站台!
真是公众的好法官!
他甚至心中有个想法,等到事情结束后,他一定要花钱做一个锦旗给审判长送过来!
此时他的律师黄子辰并不乐观。
只见他深深地皱起了眉头。
汪杰的这些论断,在陈老以及众人面前,能有多大的说服力?
此时公众代表席位上的众人,也纷纷议论了起来。
根据社会情理,原告的家人到达后,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后自行离开?但被告未这样做,所以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?
这个分析才与情理相悖!
人家被告是不想走吗,他不是被原告的女儿和女婿拦着走不了嘛!”
如果是做好事,那么送到医院即可,并不需要垫付医疗费,原告这么做显然不符合生活常识?
按照此逻辑的话,助人为乐都需要有个度了?
到哪个阶段是助人为乐?
到哪个阶段就是不合常理?
众人纷纷被审判长的分析给弄得啼笑皆非!
此时陈老并没有与其他人讨论,而是审慎地看着手中的判决书副本。
与其他人不同,陈老并没有质疑审判长的分析,他只是在思考这种情形下,主审人员适用经验法则的推定是否适当?
虽然之前他们已经在内部会议上评价过,但是今天看到了案件的全貌以后,陈老还是谨慎地再次辨析!
因为仅从双方的证据来看,或者从原告方的证据来看,很难认定原告起诉的事实成立。
当然被告并没有举证,同时也不能判断被告的反驳成立!
综合警方及庭审情况,案件其实是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!
而承办法官则是以经验法则进行推论,这种做法是不太妥当的,或者说本案中并没有正确地适用经验法则!
当案件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时,法院应当如何裁判?
事实上有许多案件,受限于客观情况,根本就无法查清事实!
在这种时候,较为妥善的做法应当是按照举证责任进行处理!
你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,那么你就负有举证责任!
否则你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!
这种做法虽然不是最优解,甚至会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权益!但却是解决这类案件的相对较好的方法!
不然的话,随随便便找个理由,就可以对别人进行主张,那损害的又是谁的权益?
整个社会岂不是人心惶惶?